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同屯堂兄弟、妯娌关系,却因房屋1米通道闹纠纷,导致两家对簿公堂。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原告钟某辉、韦某清与被告钟某意、龙某梅、钟某注、唐某桃系同屯堂兄弟、妯娌关系,现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西北侧, 均为合法建筑,相邻1米,中间有一条0.5米宽从北向南的水沟相隔。以该水沟为界,西面围墙内的自留地由原告管理使用,东面围墙内至南边水沟止的空地为被告管理使用。其中被告房前东南面有4厘的土地属相邻的周某入的自留地,被告补偿1000元而取得该地的使用权,并且被告与周某入签订有契文一份。1994年初,被告需建新房,原告因通道之事与被告协商不下而申请司法办公室调处,但未有调处结果记录。2004年初,被告在房前西南边建砖瓦房一间,并砌一条弯形围墙;2014年5月份,被告拆除被烧毁的砖瓦房及围墙进行重建,双方为此再发生争议,由山北乡司法所进行调处未果。2015年6月,原告诉至该院。
另查明,被告所建的房屋用地及房前的空地原为农耕区与竹林地,没有机耕路从西往东经过,地块之间仅有30-40公分宽的畲路。原告出行往西曾借用他人的地方通行,亦从畲路往东经被告房屋前通行,现西面的通行道土地使用人已建房而完全堵塞,原告唯一的通道出入只能从西往东走。
该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相邻的堂兄弟、妯娌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彼此为亲为邻,更应当团结,互谅互助,而今却因通道纠纷诉至公堂,同室操戈而为他人贻笑。原告的诉求主张虽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在被告房屋前有宽4米从西往东的历史通道,但却有证据证实原有畲路通过,现是原告工作生活的唯一通行道,依法应予保留,故原告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根据现时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确需拓宽该通道,结合实际情况需拆除被告部分未建好的砖房及占用部分被告管理使用的土地,故依法原告应当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钟某意、龙某梅、钟某注、唐某桃拆除新建未完工砖房凸出原房屋部分(长5.6米、宽为1.5米),并留出围墙外的空地给原告钟某辉、韦某清作出入通道;两原告补偿上述四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欧天雄 李鸿菊)





